一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,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夫妻双方申请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:相关情况
二、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由夫妻双方申请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
三、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:相关情况
四、再婚夫妻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夫妻双方申请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,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:相关情况
五、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
申请“单独两孩”政策所称的独身子女,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(含收养子女)。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,就可以被认定为“独生子女”:
1.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;
2.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;
3.父母未生育,只收养一个子女的。
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
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由夫妻双方申请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大中城市的郊区、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,具体办法由州、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